民法典分则各编和现行有效法律对照表(四)
这是本号对草案和现行有效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所作的对照表的第二部分,全表共158页。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介绍这一编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同时明确了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二是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同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草案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禁止性骚扰等问题作了规定。
三是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
四是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并对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作了规定。
五是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同时,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六是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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